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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种子质量问题是关乎农民一年生计的关键因素,农民不同于其他职业,他是种地一次,一年收成,一年的生活支出全靠这点土地,一旦种子或者农药产生问题,那么就是绝产绝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该如何进行维权?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临沭县兴亿农场、临沂市兰山区庆贵农资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鲁13民终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10月份,原告的投资人赵秀彬经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孔德强介绍在被告处购买戊唑醇一箱。后赵秀彬向孔德强电话反映其将戊唑醇用于桃树,导致脱袋的桃子表面出现伤痕。后赵秀彬称桃子脱落,造成14.5亩的桃子绝收,要求被告赔偿。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赵秀彬与孔德强的电话录音三份,录音中,赵秀彬告知孔德强其推荐的戊唑醇不适用于桃树成果期,其使用了戊唑醇后造成果实受伤、脱落,要求孔德强去看看。孔德强称其发给赵秀彬的戊唑醇系悬浮剂,非常安全,不可能对桃子造成伤害。经质证,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在录音中只是原告陈述使用了农药,具体使用没有使用也不能证实,也并不能证实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方法进行喷洒农药,即使原告打了农药,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有没有按照说明书进行打药,原告如真打药,也是使用不当。2.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于年11月8日出具的公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该公证处于年10月31日10时13分至10时44分间对临沭县兴亿农场部分桃树种植区域进行了现场拍摄,形成了照片与视频,视频与照片显示拍摄区域的桃树上的果实已部分干缩或脱落,,地下散布许多桃子经质证,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桃子受损后现场相关情况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只能证明原告桃园情况,不能证明原告桃子受损系使用被告的农药造成的。从公证书能够看出原告的果园植株较密,果园杂草从生,果树上有病害。根据桃树情况来看是缺少氮肥造成桃叶成黄色,导致桃树抗寒能力较弱容易掉果。公证书上可以看出原告果园附近存在鱼塘。3.由临沭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邀请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药检定所专家管恩华、王信远、杨华奎出具的鉴定书一份。在鉴定书中,赵秀彬称其于10月7-8日按倍、每亩公斤的戊唑醇药液对桃树进行了喷雾,3天后发现果实异常。鉴定书记载的原因分析为:戊唑醇标签推荐的使用标准是-倍,施用浓度过高,该农药未在桃树上登记使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结论为:造成果实异常的原因主要是使用农药不当引起的。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称:1.该鉴定书载明的专家只是具备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受聘担任农业技术推广研员职务,不具有鉴定资格,其作出的鉴定报告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鉴定书中明确载明了鉴定依据是根据赵秀彬的介绍,说使用了被告的戊唑醇,造成果实异常。其得出的结论是根据赵秀彬的介绍作出的,并没有相关的检验,检验出果实中含有被告的农药成分,其得出的结论是主观的,没有客观的事实予以证实。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果实脱落是使用被告农药造成的。如原告真是使用了戊唑醇的话,该证据也载明了原告没有按照说明书使用戊唑醇。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对于证据1,被告虽对其真实性未持异议,但对录音中赵秀彬称使用了孔德强推荐的戊唑醇造成桃子出现异常有异议,因录音中关于造成桃子异常的原因仅是赵秀彬单方面陈述,而孔德强在录音中一直也是持怀疑态度,被告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法院对其关联性亦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对其真实性亦予确认。但由于该公证书仅是对拍摄时桃园的客观现实反应,不能证明桃子异常的原因,其关联性,法院不予确认。对于证据3,因鉴定意见书仅是依据赵秀彬的陈述形成,无客观证据,被告不予认可,法院亦不予确认。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视频三份,欲以此证明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使用被告农药造成桃树脱落,同时欲证明原告当时对桃园管理不善,有使用假农药的情况,原告桃园没有喷洒被告农药的桃树也存在桃子脱落的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首先视频中显示原告有使用其他农药的情况,但不能证实是假农药,且不能证实原告使用农药的时间,与本次使用农药戊唑醇时间是一致。其次,被告所录像第三份视频是喷洒农药戊唑醇之后的果树,其树叶已经发黄,自然果实已经发软。原告的果园共80由左右,其中使用被告农药戊唑醇有14.5亩左右,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有视频、有图片,其中喷洒戊唑醇与没有喷洒戊唑醇形成鲜明的对比。证实原告的果实损害系其喷洒戊唑醇导致。最后根据专家鉴定书,其戊唑醇并未在桃树上登记使用,被告主张其登记使用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2.原告在临沭法院起诉被告时的起诉状一份,欲证明原告当时陈述说是防治虫害喷洒农药。被告的药物是防治菌害的,原告是种植大户,原告具备一定的农药使用常识,在防治虫害的情况下不会使用被告防治菌害的药物。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赵秀彬在临沭法院的该份起诉已经撤诉,且该份起诉状中的防治虫害系防治病害,系打字错误引起,原告在本次的起诉状中也明确予以改正。3.原告使用过的农药袋子、瓶子各一个及未使用的农药一个,年1月1日后农药包装必须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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